为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和《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大力培养高层次中药人才,促进中药与中医事业的协调发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开展全国中药特色技术传承人才培训项目。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培养目标
依托相关培训单位,采取游学轮转观摩与自主学习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在全国培养一批热爱中医药事业、理论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技能精湛,能够较全面的掌握中药各方面知识的中药特色技术传承人才,保持和发扬中药特色优势,促进中药与中医事业的协调发展。
二、培训内容
学习、掌握各培训单位中药优势特色技术,涵盖中药栽培、资源保护及利用、鉴定、炮制、传统制药工艺、制剂、医院制剂开发研究、调剂等方向的中药特色技术理论和实践技术内容,并在实际工作中推广运用。
三、培训方式
采取游学轮转观摩与自主学习实践相结合的方式。
(一)游学轮转观摩。培养对象自主选择培训内容,每年度到5个以上培训单位学习(附表),较系统地掌握各地区中药特色技术,并重点考察当地的GAP基地、中药生产企业(含饮片厂)、中药材交易市场和中医医疗机构中药房等部门,了解中药生产、流通、使用的实际情况,拓宽视野,拓展思路。
(二)自主学习实践。培养对象根据自身的专业特点,研读相关中药典籍,努力提高中药理论水平。同时,自愿选择老中药专家跟师学习,并把培训单位优势特色技术运用于本单位的实践工作,提高中药特色技术实践能力和水平。
四、培养要求
(一)中药理论功底更加扎实,熟悉主要中药典籍,提高中药理论水平,提交中药典籍读书笔记6篇以上;
(二)培养对象在每个培训单位轮转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培训单位提交1份能较全面总结学习掌握的中药特色技术及心得体会的报告,字数在1500字以上,培训单位提出具有针对性和指导性的评语,并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反馈;
(三)培养对象应全面掌握相关专业知识,游学轮转观摩学习内容应涵盖中药栽培、资源保护及利用、鉴定、炮制、传统制药工艺、制剂、调剂等各个方面;
(四)学习期间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期刊(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上发表1篇以上总结中药特色技术传承学习情况的论文;
(五)培养对象应每年举办1-2次专题报告,在本省区或者本单位汇报游学轮转观摩学习情况,推广所学中药优势特色技术;
(六)培训期满应提交1份能全面总结所学中药特色技术实践运用心得、学习体会、对培训项目的意见及建议等内容的结业论文,字数不少于1万字。
五、培训周期
培训时间为期3年,分年度开展相关培训。
六、项目考核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轮转考核、年度考核和结业考核。
(一)平时考核。由培养对象所在单位负责。内容主要包括培养对象所学特色优势技术的运用情况、学习态度等。
(二)轮转考核。由各培训单位组织实施。主要考核培养对象在培训单位的学习情况、理论及实践技能课程掌握情况、提交的学习报告等。在培养对象提交学习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年度考核。由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组织培养对象举行专题报告会,专题汇报游学轮训期间所学到的中药优势特色技术。年度考核合格后方能进入下一年度的学习,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予以淘汰。
(四)结业考核。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根据平时考核、轮转考核、年度考核及结业论文评阅成绩等,进行结业考核评定。
七、组织管理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负责项目的组织与管理。
(二)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省区项目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建立所在省区培养对象数据库,以便跟踪管理与服务;统筹本省区的中药培训资源,协调本省区培训单位开展培训工作。
(三)培训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项目的管理;建立培养对象的培训档案;做好培养对象的游学轮训和考核,保证培训质量,为项目的顺利实施做好服务工作。
(四)培养对象所在单位负责平时考核,支持培养对象参加游学轮转观摩,保证培养对象培训期间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创造良好的培训学习条件。
八、经费管理
(一)中央财政按每人9万元的标准,补助中西部地区的培养对象,主要用于培训费、交通食宿补贴、发表论文、购买学习资料等。各有关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培养对象所在单位要按照一定比例给予经费支持。
(二)东部9省(市)及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申请参加本项目者,需由所在省(市)、单位参照中央财政补助标准自行解决培训经费。
(三)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经费管理,制定经费管理细则,专款专用,合理使用,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专项经费安排和使用情况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九、待遇和奖励
(一)结业考核成绩合格者,颁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全国中药特色技术传承人才培训项目证书。
(二)在培训期间按计划学习并年度考核合格者,每年可获得中医药继续教育I类学分25分。